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 1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
场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
公开(含定向)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
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度开
展存续期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
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
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从其规定或约定。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
金额;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
行情况;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
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八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
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
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等信息。
第十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单市场企业债券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
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
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
报表。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还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发行或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
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
间。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
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
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
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或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履行关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
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
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
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
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
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
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
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
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
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
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为债务融资工具
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
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
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
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
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
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的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应参照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三)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报告信
息应遵守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除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项下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
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
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
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促
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有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督促公司有
关部门及时向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准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要
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
和要求;
(二)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
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公布工作;
(四)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
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债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
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
权的证券部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
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公司对已披露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
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