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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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6-01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现金补偿 22,276,000 元,违约金 13,343,324 元。
   ?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不
       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
       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起诉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被告一)、黄亮(被告二)及艾孟涛(被告三)的民事传票及诉讼材料: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黄亮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22,276,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 77965 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亮、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22,276,000元;
  二、被告黄亮、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276,000元为基
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艾孟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9,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保税区致趣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亮、艾孟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 77965 号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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