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解除协议〉的议案》的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解除协议》是
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及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身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
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协商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
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唐有根 朱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