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新材: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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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江
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保
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下同)。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
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股东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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