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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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禹岳先生及江门市利和兴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2,171,07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9288%)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禹岳先生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1,060,000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0.4535%)。
  持有公司股份 2,778,97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889%)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江门市利和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和兴投资”或“本
企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1,270,824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0.5437%)。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禹岳先生及利和兴投资
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   称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黄禹岳              2,171,076          0.9288%
      利和兴投资             2,778,978          1.188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拟减持的股       占公司总股
   名   称       股份来源                                减持方式
                             份数量(股)      本的比例
   黄禹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060,000   0.4535%   集中竞价
  利和兴投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270,824   0.5437%   集中竞价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黄月明、财务总监贺美华、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高、副总经理潘
宏权为利和兴投资合伙人之一,均通过利和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月明、贺美华、邹高、潘
宏权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如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
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不减持);
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减持主体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
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人适用的
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
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
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并对本企业适
用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及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黄禹岳先生及利和兴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
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日,黄禹岳先生及利和兴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
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情况等决定是否或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方面的不
确定性;
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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