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1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1 破 61 号),长沙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
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规定足额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金额合计
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等。
截止 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破产重整投资资金已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费用
及清偿债务共 163,076,209.50 元,剩余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经营资金用于经营支
付共 187,560,000 元,账户余额 736,166,935.50 元(含期间银行利息)。
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事会,公司随后按相关要求修订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破产重整投资款属于公司特定用途募集的资金,需纳入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管理。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
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经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披露。
为加强重整投资款等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有
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重整投资
款)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9 日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财务顾问,并于 2 月 11 日与北京银行、中信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湘树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
悦云树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行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募集资金(重整投
资款)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户余额(元)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除部分用于偿付重
北京行云数智科技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长沙福元路支行
偿债务外,剩余资金
主要用于补充上市
长沙湘树云科技有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金
长沙悦云树科技有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及全资子公司长沙湘树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悦云树科技有
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行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丙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按《有棵树重整计划》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使用,即除部分用于偿付重整所
需的费用及清偿债务外,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经营资金,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完成将剩余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转入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工作,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将剩
余全部重整投资款尽快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用该笔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