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泰A: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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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鲁泰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销售产品、商品;
  (15)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存贷款业务;
  (18)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五条规定的交
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
《公司章程》《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
行,并且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
发生第五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
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经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
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
依据,按照公司《付款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批后,财经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
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核算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定期核对账目,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
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
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
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
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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