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泰新材: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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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投资者。公司制定了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底价,
在符合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6 个月内,若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
顺序实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
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①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作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应发布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回购公
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回购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
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
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④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
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累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
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40%。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触发条件一导致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在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底价,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
  (2)因触发条件二导致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在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
  (4)各相关主体购买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
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
东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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