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6〕第 00024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
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
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
菱股东。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1.0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该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该提案已于
提案人资格及议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两名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
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综合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
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 项提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3,563,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245%,反对2,9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153%,弃权8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6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05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2.4382%,反对2,996,66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5.8875%,弃权852,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674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6,46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449%;反对2,916,16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13%;弃权852,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83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9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38%;反对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6〕第 00024 号《关于长虹
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
胡国杰
欧林玉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