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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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07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6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 2026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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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扫描文件或者资料与原件相符且内容
一致,所有文件或资料中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其内容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82487H)、《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住所为深圳市龙岗
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号1号楼第一层至第五层,法定代表人为凌斌,
营业期限为1995年9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康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号)及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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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2〕256号),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为“康冠科技”,证券代码为001308。
(三)根据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并经信达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
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
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信达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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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
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管理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定的应当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权益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求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了考
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同时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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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权的规定
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权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比例不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以下程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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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
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关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除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了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仍需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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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同时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信达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信达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等相关文件,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
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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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是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
合并报表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的意见,认为:
“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公司董事李宇彬、陈茂华、廖科华属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的关联人,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仍需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
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
象的核实程序,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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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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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蔡亦文
冯晓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