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网: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1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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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防范资金使
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
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
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非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执行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每月由具体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填报项目付款单,经公司
相关成本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后编制月度付款审批汇总表,报公司业务分管领
导、财务总监审批后付款;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一周内,财务部门应将该季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
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及
时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
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
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
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超募资金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
金。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
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本制度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
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
定。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
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
荐机构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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