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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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178 号
致: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
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同星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星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星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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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三)14: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 889 号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9:15—
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下午 3:00。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16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300,556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61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计 109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7,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同星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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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的第 2 项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已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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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178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承办律师:童智毅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