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易创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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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
法规”)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 14:30 在北
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城奥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告形式发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会通知”),
公告同时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通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定路 5 号城奥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公司副董事长何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及通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营业日结束前在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情况如下(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投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241,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949,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327%;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91,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911%。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
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关联股东朱一明、InfoGrid Limited(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议案 1 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已就涉及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议案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任何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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