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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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披
露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 14:45 如期现场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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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44,095,4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8%。其中控股股东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方合计持有的 842,860,083 股公司股份由于回避表决,不计入公司本次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故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
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0,375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0,177,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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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
合并统计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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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晨 唐依昕
_______________
汤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