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22: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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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
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高级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是指由公司推荐至重要子公司担任董
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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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外部和内部客观条件,结合公
司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方
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人
选;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外派高管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审查批准或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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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
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
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外派高管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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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新的外派
高管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新的外
派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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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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