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11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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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相关人员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约定的应当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的
投资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
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
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二
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
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
危
机等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
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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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