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和义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
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另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
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
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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