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充分讨论,就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
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
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