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2 月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