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 AN109-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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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 AN109-4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做好本次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弘信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
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弘信电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何其他目的;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一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弘信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相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弘信电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如
下法定程序:
二次会议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
核目标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如下:
为精准匹配公司战略升级要求,加快推动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与效益并重”
的发展模式转变,更真实、全面地体现公司转型成果与可持续增长潜力;同时进一步
稳固与激励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核心团队,优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
机制,公司拟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6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优化调
整。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本次调整内容系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公司层面 2026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调整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70.0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00.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25.0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M≥100% X=100%
M<80% 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的(M<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70.00 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00.00 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25.00 亿元。 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2.50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营业收入指标达成率(M)、归母净利润指标达成率(N),
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 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 M≥100% a=100%
M<80% a=0%
归母净利润 N≥100% b=100%
N<80% b=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MAX(a,b)
,即取 a 和 b 的孰高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的(M<80%且N<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