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
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
额的 90%。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
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方案制订、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对汇率变动趋
势的分析研究与判断进行外币回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经总经理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 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
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可能偿付的外汇的准备数量。
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现象。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
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
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