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 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9: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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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6-017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商晓波先生、刘斌先
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商晓波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仍继续担任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刘斌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并经董事长提
名为继任总经理人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商晓波先生、
刘斌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9,519,7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6.1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
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 150 万份,约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0.86%。商晓
波先生、刘斌先生承诺仍将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有关规定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相关工作已交接,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
影响。商晓波先生、刘斌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
提名,并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
同意聘任刘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杨艳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
简历详见附件。
  刘斌先生、杨艳艳女士具备履行所任岗位职责相应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
刘斌先生简历
  刘斌,男,198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
历。2007 年至 2011 年在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项目部财务,2012
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财务主管、投资发展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的份额 150 万份,约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0.86%,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
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
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 2:
杨艳艳女士简历
  杨艳艳,女,1987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
学历。2006 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环保主管、生产履约负责人一职,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艳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
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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