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7 证券简称:常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4 人,代表股份 26,829,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53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6,542,8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8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7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86,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8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75%。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
决议:
(1)表决情况:同意 26,821,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687% ;反对 7,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22%;反对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9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6%。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26,81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3%;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20%;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15%;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5%。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26,815,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0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9%;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表决情况:同意 26,818,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586% ;反对 8,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11%;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5%。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