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上述人员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先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员工,符合本
激励计划的目的。所有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