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
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
向某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数
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 30%以上且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
直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前 10 天书面
提交董事会,提案中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并应
当同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
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投向任意一名董事
候选人的表决权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数倍。
出席股东投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但其对一名或数名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
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
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相应表决权。
第十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和见证律师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网络得票和总计得票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同时,每位
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增补。
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已经当选的董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该等董事候选人均视为未能当选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施行,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