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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
间限制)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
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
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