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 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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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6-006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或“能之光”)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
“赣州能之光”)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发饶签订《<项目投资合
同>之补充合同三》,对赣州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剩余建筑及土地收购安排进行约
定。赣州能之光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除 2021 年已回购的车间五、车间六
之外的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剩余建筑及土地分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分块进行
回购(含付款及产权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第二批)>的议案》,赣州能之光与赣州
中恒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中恒”)拟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第二批)》,
对赣州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附属用房、西门门卫室进行
回购(含付款及产权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厂房回购
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署《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申请开具人民币 42,638,081.21 元的保函,
保函到期日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保函于受益人收到剩余转让款人民币
   赣州能之光按保函金额的 10%,即人民币 4,263,808.12 元存入担保人指定的
保证金专户并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
   为保障相关债权实现,能之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
表人施振中与农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赣州能之光向农业
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申请担保额度事宜提供保函金额的 90%,即本金数额为人民
币 38,374,273.09 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能之光给赣州能之光提供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表人施振中给赣州能之光提供担
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发饶、赣州能之光法定代表人施振中不
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司及子公司单方面受益的情形,不存在侵
占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1 条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预计 2026 年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2026 年度预计为全资子
公司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提供担保总额 8,000 万元(具体担保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抵
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湖边大道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实缴资本: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振中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关联关系: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以上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二)保证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债务人: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担保的主债权及金额: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
权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非融资性工程项下履约保函,本金
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捌佰叁拾柒万肆仟贰佰柒拾叁元零玖分。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
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保证期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赣州能之光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公司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占公司最近一
            项目             数量/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保余额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0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0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0      -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国内保函协议》;
  (二)《保证合同》;
  (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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