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马材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8: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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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86     证券简称:科马材料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
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联系电话等;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责令关闭;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
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提供的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四)所涉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五)相关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六)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就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
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综合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
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
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
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
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
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
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
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证券部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该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而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
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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