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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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维护公司、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并根据《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
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
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主动报告其持股变动情
况,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季度末)根据股东名册核查持股变动情况,如有
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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