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公司、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上市规则》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
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
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
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办法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
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
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交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
告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
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
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应与相关决
策机构决议或纪要的内容保持一致。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组织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审核,经审核后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
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
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董事
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
公司在媒体发布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发布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
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
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和公
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独立董
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六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办法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六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
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各部
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各部
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
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
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证券部向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
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证券部承办。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内部资料主要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报
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者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
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
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