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
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
核了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现就提名范其
勇先生、陈卓女士及赵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陈卓女士及赵敏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要求。
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范其
勇先生、陈卓女士及赵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