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中包含19名中国台湾籍、中国香港籍员工,在公司历年发展进程中,该部分员
工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将该部分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是企业筑牢人
才护城河的核心举措。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个人与企业增长、长远发展深度绑定,以提升员
工归属感与主动性,与公司齐心协力、共创佳绩。
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