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隆扬电
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扬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隆扬电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
(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87.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22.5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4,687,5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1,780,105.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2]230Z0287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
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
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开展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
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含超募资金)管理到期
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购买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
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包括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固定收益凭证、其他
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资金来源
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由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六)关联关系
公司与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
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公司
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投资项目正常运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
报。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
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及
时控制风险;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 亿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
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此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徐振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