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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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占多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另外
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非
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香港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
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
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香港上市规则》及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应包括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
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至少每年一次檢討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 人数、组
 成及成員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
 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
 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
 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四) 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
 策或政策摘要;
  (六)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过董事会审议后,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1次,可以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
于《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
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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