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
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高投”)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2.78%)的控股股东联
盛集团和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63%)的一致行动
人台州高投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 3,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高投出具的《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2.78%);台州高投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4.6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计划减
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则不减持)。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分别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高投。其中公
司董事长牟建宇,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俞快通过联盛集团和台州高投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生、郑锡荣,现任董事李建明,现任高级管
理人员周正英,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戴素君,离任监事黄卫国、张桂凤通过台州高投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及通过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高投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的相关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义务和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
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
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
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
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
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①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②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
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
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投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本人/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上述股东严格履
行了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和其他相关说明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
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台州高投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
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