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 关于公司申请授信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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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6-006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简称“兴业银行
重庆分行”)申请授信 3,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房产为该笔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关联方刘爽先生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本次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关联方刘爽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
金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额度在公司前述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刘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0.00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刘爽先生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刘爽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刘爽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均不收取担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刘爽
  债务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 3,000 万元。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至 2027 年 1 月 20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
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
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
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
权清偿完毕为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22,5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5,027.90万元,占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为7.4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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