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6-01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
子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公司下属中
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润湖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启东易电”)、临泽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易事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临
泽易智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县易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计九家控股子、孙公司拟
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71,300 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440,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或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及/或
各子公司以其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动产、无形资产等作
抵押、质押担保;其中,对于非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其他股东将同
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为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其次,对于非全资子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如果存在需要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情况,
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应的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启东易电预计融资额度为
人民币 34,000 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1,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启东易电获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提供的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为 34,000 万
元。启东易电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
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公司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B8816202600000005”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启东易电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启东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4 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5 年 9 月 30 日及 2025 年 1 月至 9
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52,829.81 45,643.14
负债总额 47,859.65 40,508.2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13,941.96 8,058.82
净资产 4,970.16 5,134.94
资产负债率 90.59% 88.75%
财务指标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745.80 3,500.57
利润总额 40.08 723.49
净利润 -25.91 578.77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
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
行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86%;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81,036.16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5,729.69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84%;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