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激励与约束机制, 构建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监督有效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实现经营和改革发展
目标,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
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同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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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未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审议批准实施。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
司承担。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级、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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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金、法定福利待遇、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按照国家、云南省及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突出
贡献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突出贡
献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或津贴和突出贡献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
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
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制度生效后,原《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YMZ2024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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