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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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构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体系,积极履行 ESG 职
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
律规则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参考联合国可持续
发展目标(SDGs)等国际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是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
司治理(Governance),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与发展中应当履行的 ESG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履行、
公司治理的健全与透明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者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
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公司应当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提供必要的
条件,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成员企业,成
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制度制定或者细化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发展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
ESG 理念全面纳入公司价值体系,深度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与日常生产经营,以
ESG 赋能公司高质量发展,将 ESG 作为核心竞争力与长期战略资产,切实提升
公司整体价值。
     第七条 公司在提升经营业绩、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尊重投资者,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加强员工权益保护,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
客户与合作伙伴,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可持
续发展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八条 公司以建设成为安全便捷、智慧绿色、经济高效、支撑有力、世界先
进的世界一流港口为发展愿景,秉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治理规范的发展原则,
以智慧码头、智慧园区、智慧物流驱动创新港口,以节能减排、低碳运营、环境
保护建设美丽港口,以安全生产、合规经营、健康环境营造平安港口,以回报股
东、关爱员工、融入社区践行人文港口,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ESG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管
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
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条 公司 ESG 治理实行三级架构体系,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 ESG 委员会、ESG 领导小组以及 ESG 工作小组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审议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理念、目标与规划;
  (二) 审议批准 ESG 管理制度、ESG 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披露文件;
  (三) 审议批准其他涉及 ESG 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是公司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 ESG 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政策制
定、实质性议题、管理方针、风险与机遇评估、执行管理、绩效表现、信息披露
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对公司 ESG 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ESG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成员企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涉及 ESG 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拟定公司中长期 ESG 发
展战略和目标;
  (二)审核涉及 ESG 事项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三)统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编制工作;
  (四)组织识别、分析、评估影响重要性与财务重要性议题及与其相关的风
险和机遇;
  (五)指导 ESG 工作小组开展 ESG 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 ESG 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或其他履行 ESG 工作协调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长,投资管理部为牵头统
筹部门,各职能部门、成员企业指定联络员担任 ESG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起草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行动计划;
  (二)分析研究 ESG 政策动向与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与咨询、评级等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络,推动公司提升 ESG 管理能
力和水平;
  (四)拟定 ESG 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细则,完善 ESG 工作机制,组织 ESG
培训、宣贯工作;
  (五)协同拟定公司 ESG 考核指标并进行分解、考核;
  (六)开展公司 ESG 关键指标、数据与信息的统计、审核及调整;
  (七)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ESG 信息;
  (八)处理其他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事务;
  (九)完成 ESG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室、成员企业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ESG
管理目标、关键指标与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 ESG 管理机制,组织开展 ESG 日常工作与主题活动,做
好本单位 ESG 数据与信息的统计、审核和报送;
  (三)参与公司 ESG 宣贯、培训、推广交流等活动,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
在 ESG 问卷调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的 ESG 重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管理部(含法务共享中心):ESG 治理、尽职调查、利益相关
方沟通、公司治理(子公司管理)、合规管理;
  (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权益
保护;
  (三)党群工作部:党建引领、社会公益与贡献、乡村振兴、帮扶救助;
  (四)综合管理部:员工权益保护、员工关爱、供应商管理;
  (五)安全环保部: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系统
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合规管理、水资源利用、能源利用、循环经济、职业
健康与安全、科技伦理、创新研发、绿色运营、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知
识产权保护;
  (六)运营管理部: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客户服务、平等对待中小企
业、供应链管理与安全、反不正当竞争;
  (七)纪检监察室:反商业贿赂与反贪污;
  (八)审计部: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切实做好属地化管理,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文
化遗产保护、员工权益、社区关系等 ESG 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供应链管理、节能减碳等公司制度要求,遵守所在地区在业务开展、工程建设、
设备采购等事项上的环境与社会管理要求,建立与投资者、政府部门、客户、
供应商、社区、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在
ESG 方面的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 ESG 相关目标纳入经营层业绩考核体系与管理制度,
激励经营层优化资源分配,实现既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事项的,ESG 风险、机遇与双重重要性评估应作为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 ESG 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公司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四章 环境维度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
法规、当地政府的环保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生态环
境管理要求、对环境的影响、受影响公众的一致诉求等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环境
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污染防治,减少资源消耗,
推进清洁生产,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生物多样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港口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及中长期规划,对成员企业节
能减排指标及实施情况进行管控,将能耗强度、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等指标控制
在国家或国际标准范围内,推动“双碳”目标相关工作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环保生产责任制,强化环保红线意识,加强环保
体系建设与标准化提升,加强对成员企业环境保护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持续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集约、高效利用能源、水、原材料等资源,加强资源
使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生产、流通和建设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改进工艺、升级生产设备、优化能源结构、
提高生产能效、研发和提供绿色产品与服务、改进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绿色
低碳发展,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第五章 社会维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责任担当与港口重要通道功能,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安全和韧性,主动融入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助力“一带一路”“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支持乡村振兴、社会公益
事业,在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持续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和竞
争力,在创新决策和实践中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推动科技创新,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构建港口物流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保护债
权人利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保障
供应链安全稳定,平等对待中小企业,做好产品与服务安全与质量管理、数
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健康与
安全的工作条件,及时支付员工薪酬,缴纳员工社保,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合
理有效的员工申诉制度。对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公司治理维度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
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公司可
持续发展。公司应当开展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负面影响或风险并采取措施,与利
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
强安全风险防范,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
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企业生产运营的根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推
动并确保公司治理规范、运行机制顺畅、重大决策科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完整,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公平对待公司股东并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尊重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ESG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定期编制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 ESG 报告的编制、审议和发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
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
展报告编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厦
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新闻发布会、公司网站、公众
号或其他媒体进行正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内部报告机
制,明确报告方式、路径和报告频率,确保治理架构相关层级主体和人员及时
获取相关信息,做好 ESG 信息的汇总、统计、审核与报批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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