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2028 年)
二〇二六年二月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了《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
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五)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
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
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
情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
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
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
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科创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
论证并充分考虑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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