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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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2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于2026年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2月2日(星期一),现场
会议于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于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天龙大厦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年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毅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董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广
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0 人,代表股份 177,873,0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1,642,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62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6 人,代表股份 6,230,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2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6 人,代表股份 6,230,5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6 人,代表股份 6,230,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214%。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95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3%;
反对 2,813,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5.1531%;弃权 10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6%。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该议案下的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24,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87%;
反对 2,743,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2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2,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0312%;弃权 104,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8%。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999,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42%;
反对 2,750,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1467%;弃权 123,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4%。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187,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6%;
反对 57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8%;弃权 114,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3%。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24,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88%;
反对 2,74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2,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0232%;弃权 105,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19,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60%;
反对 2,748,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7,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1098%;弃权 104,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1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44%;
反对 2,742,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4,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0183%;弃权 113,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17,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49%;
反对 2,74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1034%;弃权 107,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22,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3%;
反对 2,742,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0167%;弃权 108,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09,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02%;
反对 2,750,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67,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4.1435%;弃权 11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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