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5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
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2026年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2人,代表股份总数67,727,8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1,930,080股,下同)比例为66.594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为66.41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总数183,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8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总数183,4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总数183,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803%。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19%;反对2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961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7263%。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6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551%;反对6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1363%;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08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6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09%;反对5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2105%;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08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6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09%;反对5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2105%;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08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63%;反对3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3795%;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544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