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驱: 卧龙电驱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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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
治理、改善经营管理等方式,持续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发展质量与内在价值,并
通过合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导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提振投资者
信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市场长期支持。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
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价值
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将市值管理作为持续、动态化工作,常态化
跟踪资本市场动态及公司股价表现;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对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公司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
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
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
立足提升公司质量,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
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
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
期投资。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
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
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股价触及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采取以下措
施稳定市场预期:
  (一)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
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推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
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四)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
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以及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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