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重组的监管要求》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埃
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并已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上报。
码:688165)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已与交易意向方签署了《股
份收购意向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的有关文件。
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
次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中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
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重组的监管要求》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
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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