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26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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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2月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
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副董事长李文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5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56,022,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2.483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56,081,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87%。以上股
东均为截至2026年2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
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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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080,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 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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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方
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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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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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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