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科技股份公司会议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共 255 名 , 所 持 股 份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 人,代表股份 32,116,1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08%。
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59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875%;弃权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46,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2317%;反对 6,66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75%;弃权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1,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172%;弃权 4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9,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830%;反对 6,564,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2%;弃权 4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2,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663%;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9,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849%;反对 6,63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75%;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2,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167%;弃权 4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9,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849%;反对 6,56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73%;弃权 4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626%;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4,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04%;反对 6,62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319%;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1,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130%;弃权 4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09,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830%;反对 6,55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14%;弃权 4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583%;弃权 3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07%;反对 6,62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39%;弃权 3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93,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7764%;弃权 46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820%;反对 6,50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64%;弃权 46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9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6130%;弃权 6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873%;反对 6,286,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30%;弃权 6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8,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009%;弃权 4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35%;反对 6,542,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701%;弃权 4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8,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6439%;弃权 6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6,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54%;反对 6,32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41%;弃权 6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328%;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14%;反对 6,585,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328%;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14%;反对 6,585,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328%;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14%;反对 6,585,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 4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710,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986%;弃权 4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58,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8090%;反对 4,086,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29%;弃权 4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079%;弃权 4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5,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2014%;反对 6,5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97%;弃权 4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2,270,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5820%;弃权 4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18,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7.5514%;反对 3,518,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56%;弃权 4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户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5,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076%;弃权 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3,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951%;反对 6,55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87%;弃权 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9,265,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8076%;弃权 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13,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1951%;反对 6,55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87%;弃权 4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张明波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