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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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会。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下午 3:00。
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人 代 表 股 份 合 计 4,412,782,7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75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1123%;反对 48,439,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708%;弃权 2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56,650,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21%;反对 48,439,15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9%;弃权 211,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161,377,181 股。同意股数达到除关联股东以外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6,848,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6403%;反对 54,344,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427%;弃权 212,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50,744,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47%;反对 54,344,91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52%;弃权 212,2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161,377,181 股。同意股数达到除关联股东以外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0,029,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020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678,652,7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7%。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旭虹先生
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王乾坤
经办律师:
曾幼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