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9:06: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 75 号 4 楼 412 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米豪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6
年 1 月 2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
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
路 75 号 4 楼 412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332,711,7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31,458,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0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1,2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0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
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31,879,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0770%;反对 8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238%;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1,873,0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0322%;反对 8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9394%;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869,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 8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753%;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869,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0073%;反对 8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753%;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事项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1,870,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2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0144%;反对 8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753%;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议案 1、2、3、4、5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建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