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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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5 号楼汉王大厦)召开;董事长刘迎建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事业单位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028,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79,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5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48,4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70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83,285,357   99.4945   208,701       0.2493   214,412    0.2561
中小投资者   3,525,320    89.2840   208,701       5.2857   214,412    5.430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高照
                                 吕浸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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