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9 18:10: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
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4
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
或“本所”)的签字律师为秦桂森、罗端、黄雨桑,变更后签字律师为秦桂森、
黄雨桑。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罗端由于个人原因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
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本所及相关签字律师具体承诺
  罗端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罗端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罗端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
意见。本所承诺对罗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
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秦桂森、黄雨桑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罗端
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秦桂森、黄雨桑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秦桂森、黄雨桑已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罗端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秦桂森、
黄雨桑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
                      徐   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五洲新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